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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1-10-27 23:01 点击数:

法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组织名称:  法学院学生会  

二、《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是“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学校团委以及上级学联具体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代表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对校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积极为同学服务,建立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提升综合素质和促进全面发展的各种活动,为会员提髙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三)促进与兄弟院校的良好关系,树立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凡属长春人文学院全日制在籍的中国学生且承认本会组织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 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 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髙自身的全面素质。

(五)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校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驶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为各学院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总数的1.0%。

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针对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事的权利;

(二)针对上一届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认真履行职责;

(三)按时出席学代会。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制定及修订本章程。

(二)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有关问题时,须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髙执行机构。实行主席轮值制,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 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主席 团成员的资格条件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职能:

(一)执行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提名、聘任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学生会的活动。

(五)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主要负责学生会对内对外一切工作的统筹领导,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对外代表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主席空缺时,由下一任执行主席暂时代理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设有秘书处、学习部、权益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六个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40人。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在工作方面的指导、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帮助;与校学生会密切联系,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各学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确有特殊情况,需报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党政和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工作态度认真。作风扎实,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及时全面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是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 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遵守一切学生会章程、制度和条例的义务。

(五)有服从上级指示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 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学生会工作人员作风

第三十二条 恪守学生本分。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不得因学生工作而迟到早退、缺课旷课、荒废学业。

第三十三条 牢记服务宗旨。把努力为同学服务作为主要目的,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不得把服务同学当作秀、装样子、走过场。

第三十四条 永葆理想情怀。珍惜代表服务同学的荣誉和锻炼能力的机会,公私分明,甘于奉献。不得投机钻营、自我 设计,借组织平台为个人“镀金”“铺路”,谋求“加分”“保研"等私利。

第三十五条 勤勉务实做事。把让广大同学满意作为工作目标,扎根同学、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作风漂浮、慵懒无为。

第三十六条 营造平等氛围。牢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学生, 牢记学联学生会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彼此互相帮助、平等相待。不得以学生“官"自居,追求头街、装腔作势,不得向 同学指派与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未经批准以学联学生会及工作人员名义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摒弃庸俗习气。努力建设充满朝气、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坚决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侵蚀。不得拉帮结派、 搞小圈子,不得吃吃喝喝、贪图玩乐、讲求排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髙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职能部门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学代会在审议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多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

三、法学院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法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78AF9

五、法学院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按照《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新一届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拟3个席位组成,其中拟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候选人由法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法学院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确定,在法学院学代会进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六、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1年9月23日

召开地点:西校区4教106教室

代表数量:5人

主要议程:

1.听取法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3.选举出第二届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此次大会宣传报道链接:http://law.ccrw.edu.cn/info/1008/1741.htm

七、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各班按照长春人文学院学生会代表产生办法、分配名额及构成要求,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帮助下,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确定代表人选。法学院的代表名额,由法学院学生会按照各我院在籍学生总数的1%分配。大会拟分为1个代表团,以为学院为单位组团。

八、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编辑/贾翕媛

审核/杨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