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补考及格,一律以60分记。学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不能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记;擅自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有考核违纪行为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缓考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向校方提出申请的一种考核方式。缓考手续必须在考核前办理,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学院、教务处和学生本人留存。学生缓考科目应与任课教师沟通,任课教师确认无误后,该课程成绩按“缓考”标记。缓考随该门课程补考时间进行,以实际成绩记载。未办理或无完备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
3. 补考是学校为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再次组织的考核。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补考,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2次;第一次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限考4门课程;第二次补考(含春、秋学期课程)在第八学期开学初进行,限考4门课程。
4. 重修是指通过重新修读(自修等)方式,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核,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以实际成绩记载。每学期重修考试的课程不能超过4门,在校期间必修课不及格课程不予重修。体育课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只能通过申请跟班重修获得考核资格。选修课满足最低修读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公共教育选修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需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进行修读;专业选修课重修或补考以各学院教学计划为依据。毕业后可申请重修2次,每次重修课程限8门,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
5.因应征入伍而错过当年考试的学生,退伍复学后可申请缓考;如已经参加考试且成绩不及格者,只可申请补考。退伍复学后未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如复学年级已经没有相应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分相应的课程进行重修;退伍复学后转专业的学生,可自行选择回原专业参加考试,或在转入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分相应的课程进行重修。
6.学业警示是对学生课程学习的提醒和督促,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各系负责具体实施。每学期累计达到4门课程没有获得学分者,在新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由各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学生家长。各学院将处理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若下一学期仍出现此类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批准,可准予降级或退学。
7.留、降级是指学生修读的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不及格者(包括补考课程),各学院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后统计并下达《留、降级通知书》,由学生填写《留、降级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准予留、降级。留、降级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在重新修读期间,除正常修读课程外,每学期还可最多申请重修4门不及格课程,课程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8. 毕业与结业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符合《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者,准予毕业;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离校两年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并符合《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