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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23年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7 16:40 点击数:

各院(系)、有关部门:

根据长春人文发[2021]15号文件《长春人文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将2023年我校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1、出版资金资助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较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原创性学术著作;

2、凡不需作者自筹资金的不在资助之列;已经取得校外资助的,其差额部分在不超出学校资助额上限的情况下,亦可向学校申请资助;

3、但以下情况不列入“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一)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二)论文集、科普读物;

(三)教科书(归入教材类资助)、工具书;

(四)再版著作。

二、申报条件

1、学术著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在编专任教师;

2、书稿全部完成,不低于15万字;

3、具有出版合同书;

4、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6、申报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春人文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全部书稿的电子版及纸制版一套;

(3)书稿的《前言》《目录》及能够反应或证明书稿水平、特点的文字稿件及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评价等)一式三份;

(4)主要参考文献目录(注明出版、时间)一式三份;

(5)出版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由我校科研产业处负责形式审查,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终审并公示。

四、经费和出版

1、著作出版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要求出版社级别为B级以上或C级知名重点出版社(C级的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等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和行业内公认最高级别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著作的资助总额不超过7万元。

2、获得出版基金资助者,原则上须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如不能按时出版,需报科研处批准同意,否则取消受助资格,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3、著作出版后,须向科研处提供著作5部存档,并向图书馆和所在院系资料室各赠送5部。

4、由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扉页标注“长春人文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长春人文学院标志图案(校标),在前言中须注明“本书系长春人文学院学术成果”。

五、申报要求

请申请人务必于2023年5月8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所有材料放置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封面标记好所有材料的名称和数量)和电子版(文件以“姓名+著作名称”命名发送至邮箱:438922161@qq.com)提交科研产业处(行政楼A206),逾期不予处理。

联系人:王蕴晴

联系电话:84579041(QQ:438922161)

科研产业处

2023年4月17日